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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妇女的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她们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结构方面。因此,她们在不断发展的人类社会中有着不同的社会地位。在人们高声呼吁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中,妇女的社会地位从原来的“弱群体”转化为今天的“特殊群体”,甚至如今已经初步得到制度和法律的特别保护。我国各部法律也纷纷对妇女的基本权利予以确立。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也从刑事保护的角度作了大量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加大了对妇女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性权利的保护力度,对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事处罚。刑法中的妇女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界定。广义的妇女就是指女性,即负责制造卵子并由此呈现特定的内在和外在生理特性的人类个体。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就是这种广义上的妇女。狭义的妇女,是指因为达到一定年龄或者其他原因而具有特定的生理构造和生理特征的女性的通称。狭义的妇女仅指青春期以及青春期以后的女性,不包括女婴及女性儿童。妇女作为被害人的犯罪主要包括侵犯妇女性权利的犯罪、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有关妨害社会风化的犯罪。刑法之所以将妇女的有关权利进行特殊保护,主要有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中自然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社会因素包括妇女的家庭地位和妇女容易被害两个方面。妇女犯罪人往往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呈现出一定的特征,对这一现象进行解释的理论主要有骑士理论和恶妇理论。骑士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妇女作为与男性相对应的一个性别,属于弱小、被动的一类,她们有顺从、依赖男性的特点。妇女的这一形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造成法官形成保护妇女的基本态度、不希望她们被监禁以及认为她们易于改造、易于回归社会的作用。恶妇理论认为,一旦妇女与人们对妇女性别角色的预期背道而驰,她们更有可能受到严厉的惩罚。我国刑法有关妇女的规定呈现一定的特点,同时也因为存在一些缺陷而需要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