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理权法律制度是公司经理制度的核心,在公司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经理地位不断提高。公司治理结构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走向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并正向经理中心主义不断发展。此时,对经理权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的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以及案例的探讨,对我国构建自己的经理权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目前公司实践中经理名称的使用、立法中经理权规定的漏洞、以及司法中对经理问题的不同判决,提出了解决我国经理权法律问题的大体思路。第二部分介绍了两大法系国家对经理概念的不同表达,以及在学理上学者们的不同见解,并指出在我国定义经理概念时,应跳出名称、形式的限制,从身份特性和实际权利的角度来把握经理概念。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国内对经理权性质存在代理权说和代表权说两种看法。这两种学说分歧的根源在于对法人本质的不同见解。代理权说与代表权说所依据的都是民事法律规范,然而经理权属于商事代理权,全然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必然产生适用上的种种问题。第四部分主要讨论了经理权的授予方式与经理权登记的效力,指出我国法上没有经理权授予与登记效力的相关规定,建议我国在今后立法中,由法律直接规定经理权的对外代表权,并在登记效力上采登记对抗主义。第五部分主要讨论了经理权的范围和限制,并指出我国立法应当补充和完善有关经理外代表权的法律规定,以及对经理权的法定限制。第六部分主要讨论了经理在经营活动中对公司以及交易相对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指出应当对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第七部分通过对等同论与区别论进行分析与取舍,提出我国的经理权法律制度应当遵循一个从契约到身份的逻辑思路:自然人基于委任合同而取得法律上的经理身份,基于经理身份而取得法定代表权。本部分最后对文章第二到六部分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构建我国经理权法律制度一些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