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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决策通常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这一原则虽然体现了股东民主、资本平等的理念,同时也有利于公司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在实践中,多数股东由于掌握了公司多数有表决权股份,在缺乏有力制约的情况下,往往采取各种手段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一系列制度给少数股东提供补救,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即为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公司股东大会基于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收购与兼并、重大资产出售、换股计划、公司章程修改等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拥有要求对其所持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的权利。当重大事项表决时,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利益发生严重冲突,少数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回购股份,这样一方面减少公司经营中的磨擦与冲突,降低协调成本,另_方面充分保障了少数股东权益使其免受不公平待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日渐成熟,交易活跃日益频繁,建立和完善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机制已经刻不容缓。而在我国,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尚处于萌芽阶段。旧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即法律对不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是禁止的。不久前修订的新公司法对此作了重大调整,允许公司在特定几种情况下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收购本公司股份,放松了股份回购的限制,这无疑将对公司治理产生积极的影响。但是此类有关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规定立法过于分散,立法条款过简,调整范围亦过于狭窄,急需完善。目前,国内学者对于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在国内还少有文章专门对其进行论述。但是相信不久的将来,出于对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视和保护,有关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著作和论述将越来越多。 本文拟就分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背景与法理基础,借鉴国外建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经验,提出我国建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可行性和具体方法。包括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效力、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程序以及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失效等方面作一些探讨,对完善我国这一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完善相关法规,防止资本多数表决原则的滥用,促使中小股东利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