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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制度,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开启了民办学校发展的新篇章,同时民办学校的市场竞争亦会加剧,加之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因素,会使得民办学校面临破产这一问题。当前民办学校对破产程序的适用仅停留在对破产清算程序的机械适用阶段,尚未形成完善的破产制度体系。破产制度作为市场退出制度中的重要途径之一,健全民办学校的破产制度对促进民办学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确立了新的法人分类模式,为研究我国民办学校的破产制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