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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制度中的核心制度,其目的在于听取意见,通过公开公正的程序形式,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建立并完善行政听证制度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保证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加快,1996年《行政处罚法》中首次引入听证制度后,听证制度这一舶来品正以强劲的势头在我国行政机关诸多的活动领域得以推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我国一个特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承担着市场准入、竞争管理、消保维权、食品安全监管、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责任。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每年约200万件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更使其成为我国行政处罚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6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实施以来,听证制度在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中得到充分运用,规范了工商行政处罚程序,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执法水平,促进了依法行政。特别是2007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听证制度的范围、程序规则等规定。尽管如此,同外国较成熟的听证制度相比,工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很不完善,这些问题在我国行政处罚领域中具有较为普遍的代表性。本文从工商行政管理听证实践的视角出发,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法规分析方法和资料分析方法,在对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一般分析基础上提出了工商行政处罚听证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并对完善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设想。本文正文分四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建立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发展。听证的内涵为听取当事人意见,自然公正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法治理论、依法行政原理为其理论基础。我国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确立于《行政处罚法》并在工商部门的立法和实践中得到了发展。但由于思想上和制度上的原因,听证在实际运用中遭遇尴尬。第二部分,听证主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地位和活动决定着程序及行政决定的结果是否公正,我国保障听证主持人独立性的制度尚不健全并欠缺对其专业性的要求。现阶段可以采取将听证主持人制度改革与公职律师制度改革相结合,由公职律师担任听证主持人的解决措施;待条件成熟,组建由专职听证主持人组成的常设机构。第三部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价值在于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公开、公正、效率为其三项基本原则,秉持这些原则,工商部门进一步改进了程序规定。但还应通过结合工商案件复核工作实践完善我国陈述意见制度及建立事后听证制度来解决听证形式单一的问题,并完善有关听证期限的规定。第四部分,听证笔录的效力。听证笔录的效力是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核心问题,对听证制度能否真正发挥其作用有重要影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中应当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只能根据经过听证质证的证据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