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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形式逻辑学中的概念及推理理论作为分析的工具(方法)对法律概念及法律适用过程进行了相关分析。分析目的在于明确法律概念、法律概念的确定性、法律概念的作用、法律推理的重要性、诉讼中法律概念、法律条文、法律推理、法律学理论、生活及司法经验的关系,以及明确案件事实与法律结论的形成过程、疑难案件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及司法能动主义等相关问题。在本文导论部分,概述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及本文的研究目的。第二章论述了法律概念的相关特征后对法律概念进行界定,即其指现行有效法律条文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概念,其特定法律含义有三个来源,第一,立法者“借”日常用语或其他专业术语至法律条文时或之后在法律条文中赋予其特定的法律含义;第二,司法者在适用某个法律条文时赋予法律条文中的普通概念特定的法律含义;第三,法律学家创造的且有一致认识的法学术语载入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本章还批判及解释了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得出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问题系由主观原因所致。第三章考察了法律适用过程,说明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概念如何作用以及参与人进行了什么样的推理,在于描绘法律适用过程的思考“图景”,亦即展现从法律咨询开始经过庭审的开题、质证、辩论之后得出判决(法律结论)的整个思维过程所运用的法律概念及推理过程;并考察了拉伦茨的关于案件事实形成的理论,提出拉伦茨看到了在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中(法律与事实之间),法律职业者的法律学理论与生活经验重要性,但却忽视法律职业者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来回穿梭时最为重要的因素——其掌握并运用的法律概念。第四章则通过解决麦考密克关于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局限性,看清了法律学理论、生活常理和法律推理之间的关系,亦即法律学理论与生活常理在法律适用中的重要性。结论部分将有关法律概念、推理新式、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司法能动性做了理论总结,并在进一步总结中,梳理了法律概念、法律条文、事实与法律、法律适用过程、法律发现过程,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解释、超越法律、实质法律推理、疑难案件、形式法律推理及法律共同体、法律职业化、法律大众化、司法克制主义(法条主义)、司法能动主义之间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