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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制度创新,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对赌协议(亦称估值调整协议)就是其一。然而,我国司法界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却莫衷一是。甘肃世恒与海富投资之间的增资纠纷将司法系统对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困惑态度展示的淋漓尽致。其做出的对赌协议无效的判定深深的震撼了私募股权投资界。通过文献梳理,我们发现,国内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对对赌协议的效力都缺乏有效研究。因而我们有必要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深入探究,明确对对赌协议进行影响的法律因素。这样的探究既能明确司法审判的法律适用思路,统一司法实务的认识,又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利用合同安排自身权利义务上提供指引,具有深刻的理论研究内涵和实践应用意义。本文认为:对赌协议其实并不是一种全然新鲜的存在,其不过是一种无名合同,现行民商法体系下对于该种无名合同的规制虽然有失简单,但投融资双方仍可根据现有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签订对赌协议;而对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判定,也可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指引下进行。通过分析,本文力图提供一种规范的法律适用框架,将经济问题转化为法律话语,为法院进行相关判决提供依据。最后,通过对对赌协议法律风险的探讨,将理论与实践将结合,减少实践中对赌协议运用存在的风险。对此,本文主要采用如下论证思路:文本将文章分为四个部分,以下试简要分析论文的论证逻辑。第一部分是对对赌协议理论基础的探究,以理清我们讨论问题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框架。笔者认为:对赌协议有着无可取代的制度作用,为当代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有着重要贡献。第二部分是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对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进行再审的案例分析出发,论证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影响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的要素,并对其进行逐一评析,论证各个要素是如何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影响。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国内现行法对对赌协议进行规范的法律文本框架,并对其进行分析,论证现有立法的不足之处;规制对赌协议的一般条款的缺失;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制规则的缺失;《证券法》文本中可转换优先股制度的缺失;审判中对对赌协议法律适用的缺陷等四个方面讨论对现有立法在对对赌协议进行法律规制方面的缺陷。文章的第四部分从法律规制的完善和私人主体通过约定防范法律风险两个方面评论对对赌协议法律适用的制度重构。我国应当加紧出台相关法律条文,及时调整监管措施,明确具体的监管机构,并适当放宽对对赌协议及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程度,而国内企业也应积极向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吸取先进经验,并在订约过程中秉持客观谨慎的态度,量力而行,对未来的风险进行准确估计并及时做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本文以对赌协议在公权力调整监管下中所遭遇的法律阻碍和监管混乱现状为研究视角,对对赌协议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全面的分析,相比较以往的研究切入点更小,更具有针对性。以往学者在研究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的时候往往流于表面,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即使有所提及也研究的不够深入。本文的内容紧紧围绕着问题进行,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到解决问题,通过对案例的充分分析从实践和公权力规制两个层面上对我国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运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细致、全面的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措施,这较以往的研究又有所深入。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对赌协议是资本市场中较为复杂的投资工具之一,其中涉及到诸多的商业判断及金融专业知识,这需要多方面的知识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而由于笔者能力的有限,在完善部分中提及的立法及监管方面的完善措施是否真能解决实践中出现问题还有待实践检验,如何提出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方案评判重整计划的可行性也是在以后的研究中需要进一步探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