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3月16日,在历经了二年的谈判与争论之后,徐工集团与美国凯雷集团,终于达成并购协议:最终,徐工集团持有徐工机械55%股份,保留了控股权。从2005年10月,雷凯宣布将以85%股权入主徐工,到最后达成徐工控股协议,其间引发了国人和业界对外资并购的大讨论。徐工集团早在2003年就成为中国工程行业最大的开发、制造和出口企业,雷凯对徐工的收购,被认为可能打破现有的机械行业的格局,甚至于垄断我国的工程机械行业。业界普遍认为,外资并购虽然可以带来大量资金,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但另一方面,外资并购进入国内市场,导致市场集中度增大,排挤同行,形成行业垄断,降低生产效率,增加消费者的支出,从而破坏市场经济应有的活力与民主。中国机械行业巨大的市场空间,较低的竞争水平,近年来已经吸引了国际机械巨头卡特彼勒等外国投资者来华争相收购,它们意图用便宜的价格将中国的企业变成它们的生产基地。再考虑到机械行业是关系到国家基础性和战略性的基础产业。再加上外资并购中,外商的品牌控制和控股策略,徐工并购案件也引发了业界对外资并购经济安全审察的重视。世界很多国家,都有完善的外资并购审察和鉴定法律制度,从而保证外资并购不会影响到市场的自由度和降低国内产业的竞争能力。同时,各国都在运用法律的手段,保障基础性产业和关系国家安全产业的安全。我国之前也出台了外资并购控制法律,但由于法律层次太低,可执行性不强等原因,不能对外资并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新出台的《反垄断法》加强了对外资并购的监管,但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外资并购法律规制不还不完善。为了适应入世后越来越普遍的外资并购现象,我国应该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并将经济安全的法律保障纳入反垄断控制体系以内,提高外资并购法律规制的可执行性。同时,整合我国的法律体系,健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关于外购并购的相关规定,从而建立起一套合理有序的外资并购控制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