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 :广西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wangliang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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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作为一种创新型投融资工具,1976年诞生于美国,鉴于其效果显著,随后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私募股权基金的出现为市场中众多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带来新的发展希望。私募股权基金不仅投资中小企业而且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系列的增值服务,比如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拓展市场渠道,制定发展战略,引进高端人才等。二十世纪八十年,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支新生力量引入我国,而国际私募股权基金因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纷纷涌入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也借此获得飞速发展的机会,其先后经历了从萌芽到缓慢发展再到调整最后到现在的完善阶段。私募股权基金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而退出是整个私募股权基金运转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退出带来巨额的收益可以增强投资者活跃资本市场的信心,而能否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收益也是评价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能力的重要依据,而顺畅的退出方式反过来又可以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平稳推进。我国的退出方式与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退出方式基本类似也主要采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并购、股权回购以及清算。目前我国尚没有颁布专门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定,实务中相关行为主要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约束,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更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即使存在相关规定也只是散落于《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中。但是这些法在设计之初并没有考虑到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性,甚至有些规定对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来说是一种障碍。我国急需完善其他的部门法以促进该行业的平稳推进,在条件成熟后可以颁布新的《私募股权基金法》。本着从法律制度方面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形成完整系统的退出体系。笔者就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规定,综合运用实证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等方法,最终提出一些自己的立法建议,以期能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方式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是对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其退出进行一定的论述,第二部分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立法现状与其面临的法律问题。先是简要的罗列了部分关于首次公开上市、并购、股权回购以及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紧接着对这四种退出方式所面临的法律障碍进行法律分析。第三部借鉴美国、英国、德国立法和实践经验得出对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一点启示。最后一个部分,关于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议,以期其能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顺利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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