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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向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目前国内安全形势的好转,很大程度要归功于政府的安全监管。可是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多起震惊全国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如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与深圳市“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这些事故的背后,都反映出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存在缺失。但同时,我国政府机构庞大,各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职能分配不明确、不完善,甚至不合理。另一方面,日益增长的中小企业数量和日渐复杂的行业交叉情况,使得政府的安全监管压力变得越来越大,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问题。所以,对我国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进行研究十分重要。因此,本文将以政府安全监管的主体实施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研究对象,根据法律、法规与国家行政文件中对其职责的具体规定,分析职责识别出其具体职能共有十五条:“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行业规范标准、规章制度”、“拟定安全生产方针规划”、“安全生产执法”、“安全指导”、“安全生产审批准入”、“事故调查”、“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应急救援”、“安全统计分析”、“职业资格鉴定”、“监管中介机构”、“安全科学研究推广”、“职业病监管”与“安全教育”。随后,依据安全科学理论并参照英国健康安全执行局(HSE)的职能划分,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能进行统合与分类。经分类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具有的职能有“拟定规划”、“立法立规”、“执法”、“事故调查”、“应急救援”、“行政监察”、“科研推广”与“统计分析”八个方面。接着通过运用功能共振分析方法(FRAM),对上述八项职能的输出内容、重要度与易出错度这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执法”与“行政监察”职能比较容易发生变化,“拟定规划”与“统计分析”职能比较重要,最后针对分析结果,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建议,为我国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提升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