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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电视媒体业也迅速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局面。越来越多优秀的综艺节目涌现出来。各电视台为了保持其竞争优势,或者斥重金从国外买入成熟的版权来减少制作压力,或者参照借鉴甚至克隆已有的风靡的电视节目,以此来节约成本。但这两种方式都未能体现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之中。随着抄袭模仿现象的大量出现,致使国际国内电视节目制作组之间纠纷不断,针对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争议日益增多。有关电视节目模式的侵权纠纷也与日俱增,而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莫衷一是。所以建立电视节目法律保护体系刻不容缓。本文认为运用《著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的的地位不容动摇,同时应该以《商标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辅助,甚至可以单独立法《电视传媒法》来完善对视节目模式的保护。全文一共分三章对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分析。第一章主要阐明电视节目模式的概念,从国内国外的学者理论明确电视节目模式的内涵和外延,进而对电视节目模式进行价值分析来论证保护电视节目模式的重要性。第二章分析了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现状和困境。最后,确定利用著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模式,同时提出关于侵权认定等一系列建议来解决困境,完善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