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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在社会中享有各种权利,《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生而自由,不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都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在人权全球化的今天,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不断上升,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权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未成年犯作为特殊的群体,对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保护未成年犯的人权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促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避免重新犯罪。未成年犯年龄小,社会化程度低,可塑性强,其犯罪具有特殊性,因此应当针对他们的特点制定特殊的保护制度。以西方国家先进的人权保护制度为参照,不难发现我国未成年犯的人权保护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因受制于文化、政治、经济等因素,仍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本文从人权保护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未成年犯人权保护理论基础的分析,论述未成年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在论述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时,列举出几个核心性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劳动权、减刑假释权、分类关押权等,针对未成年犯的特点,提出建立我国未成年犯保护体系的建议。本文的论述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阐述未成年犯人权保护的概念,指出本文讨论的主体是监狱法语境下的未成年犯,与法理意义上的概念略有差别,同时,通过分析未成年犯的特殊性以及基本人权理论引出未成年犯人权保护的具体内容。第二部分着重讨论未成年犯的实体权利,列举最为重要的健康权、受教育权、劳动权、通信权进行概念和现状的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未成年犯司法程序中需要着重予以保护的几项权利进行分析,如减刑假释权、分类关押权、前科消灭权。本文在第四部分提出建立我国未成年犯人权保障体系的方案,根据前两部分分析的重要权利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司法、家庭和社会三个方面论述如何更好的保障未成年犯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