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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属于社区处遇的内容之一,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式(Institutional Treatment)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罪犯处遇方式。在中国大陆地区它被定义为与监狱执行刑罚相对应的行刑方式,具体是指国家专门机构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针对那些由法院决定缓刑、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允许假释的罪犯,以及监狱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予以矫正的刑罚执行活动。本文试图从刑事政策理论和刑罚理论着手,将社区矫正进行重新定位,并根据社区矫正目前实行现状和条件,主张重点突出裁判权启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杠杆作用;克服矫正工作中的强制性公益劳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理清执行主体的权力层次以整合现有的司法资源和社区力量,积极扩大转处制度的适用。并提出社区矫正的法律完善,其中包括了我国青少年司法程序非刑罚化的探索分析。 引言部分概述了社区矫正的由来、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的情况,并由此提出目前存在的若干缺陷与不足。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社区矫正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在具体分析现有四种代表性定义的基础上,将“社区”界定为由一定数量的居民组成的、具有内在互动关系与文化维系力的地域性生活共同体;“矫正”界定不仅包括行刑,还可包括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的管理与教育活动,不再局限通常理解下罪犯的教育改造。其次分析了社区矫正的理论根基。为了回应社会发展转型的内在需要,刑事政策从国家本位型转向国家—社会双本位型,社区作为一种重要力量进入国家公共管理层面势在必然,社区矫正就是一种具体体现。同时,社区矫正制度是有效实现刑罚基本功能的必然要求,蕴含刑罚从报应刑到教育刑的理念转变,也是刑罚个别化原则与罪刑均衡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互相协调的产物。 第二部分,我国社区矫正的定位。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将社区矫正定位为在社区内进行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大致介绍了现有工作制度体系,并主张将社区矫正制度化方向予以调整,试图重新圈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第三部分,社区矫正实行现状和条件。自社区矫正试点以来,存在着执行主体的权力层次模糊,裁判权启动意识不强,强制公益劳动的范围等问题。增强社区的介入角色意识、成熟社区的建设、矫正工作者队伍的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