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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特许经营制度下的出租车行业,因数量控制、严格的证照式管理等准入限制而缺乏市场竞争,常常出现拒载、甩客等现象。基于“互联网+”时代下的“互联网+交通”的网约私家车,将互联网与私家车闲置资源结合起来,覆盖范围更加广泛,更加便捷,也促进了低碳环保的生态文明建设。但在带来便利的同时,网约私家车市场也存在涉嫌非法营运、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不明、消费者权益保护薄弱等诸多问题。2016年7月27日,交通部、公安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肯定了网约私家车的合法地位,初步建立了对网约私家车市场进行规制的法律框架。紧随其后,上海、北京、广州等城市根据该暂行办法并结合自身情况,纷纷制定了实施细则。暂行办法与各地实施细则对于网约私家车市场的规制,反映到实践中,却存在过度规制与规制不足并存的问题。一是,在网约私家车中对驾驶员的资格规定方面,北京、上海等地规定网约私家车驾驶员必须具有本地户籍,并需要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对于户籍的限定侵害了网约私家车驾驶员的平等就业权,而采用跟传统出租车一样的证照式管理实施上带有一定难度并且不利于共享经济下的网约车的发展;二是,在网约私家车车辆方面,各地纷纷要求车辆的轴距、排量必须满足一定的范围,有的甚至规定车辆的最低价格,这些规定与当地政府所强调的安全性并无直接的逻辑关系,车辆的安全性是部件性能的标准合格,而非这些舍本逐末的外在条件;三是,在网约车平台责任方面,立法确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承运人法律地位,有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但是泛化了网约车平台公司责任,因为在兼职的网约私家车提供服务的情形时,网约车平台公司这时候实质上在内部法律关系中更处于居间人地位;四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缺乏侵权或违约发生时消费者的求偿机制,对残障人员等弱势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未有涉及。对于网约私家车这一新兴业态的规制,不应该简单地看作传统出租车行业的互联网化而纳入以往规制体系的窠臼,现有的立法不应该是行业限制法而应该是行业促进法。另外,对网约私家车进行专职的网约私家车服务和兼职的网约私家车服务区分,可以使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明晰化,也避免了一刀切式地将法律责任泛化。规制者应该采取促进性原则与区分原则对网约私家车市场进行规制,适当放宽私家车接入网约车平台的准入条件,同时规制也应该兼顾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