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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立法实践中经常需要解答这样的问题:哪些公司法制度应予以强制性规定,哪些制度应予以任意性规定?而在公司法司法实践中经常要回答相应的问题:哪些公司法规范是强制性的规定,哪些是任意性的规定?这是我们在对公司法规范的性质进行研究时不得不面对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本文希望致力研究的方向。而在众多公司法律规范之中,本文撷取了公司治理规则的关键部分——股东大会规范作近距离的性质考察。 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和任意性表现在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上,故文章首先探讨了公司法规范中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的关系。先是从公司制度生长的历史轨迹中,考察了公司自治与强制之间的关系。由此发现:自治和强制交织共存,二者力量的对比实际上左右着公司的发展方向。强制的产生实质上是为了支持自治,而不是对其进行压制。接下来的理论推演开始于对私法自治和与之相对应的强制之间关系的探讨,继而演绎推理到公司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的关系。通过对私法自治进行分析可知:被大家所认识的私法自治是一种实然的私法自治,是对私法自治实际状况的描述。它包括正当的私法自治和不正当的私法自治,即它还包含了对自治权的滥用。将对自治权的滥用从实然的私法自治中剥离以后,才是应然的私法自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私法自治。私法自治下的强制,其存在的目的是:防阻滥用自治或对因对方滥用自治而受损害者予以救济。而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中的体现,私法自治是公司自治的理论根源,由此,在公司法领域存在的公司自治也可以分为实然的公司自治和应然的公司自治。公司法规范中的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作为公司自治和强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其关系应为:二者并非是绝对对立的,而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自治的保护和支持。二者可以单独表现在各个具体规范中,也可以同时表现在一个具体规范中。 为了寻找公司法规范中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划分界限,学者们对公司法规范以不同的标准做出了分类。审视学界对公司法规范进行分类的诸观点,其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又都存在不足之处。一般认为,在将公司法规范划入某一类之后,其强制性或任意性也就已然确定。但在本文的研究中发现,以现有标准把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