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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概念是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它的出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其起源可以追溯到爱这一情感。爱让家庭产生,家庭是人最初级的组织形式,在家庭经过发展和解体后,人的组织形式进入到市民社会阶段。人在市民社会中的活动是以利己之心为主导的,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而自发形成了以共同需求为基础的人的集合,等级就出现了。等级概念在此书中的含义并不是一贯的,而是经历了从经济含义到政治含义的变化。黑格尔在第三篇“伦理”第二章“市民社会”中的“需要的体系”一节的“财富”部分第一次提出等级概念,并把它当作职业概念来使用。他区分了农业等级、产业等级和普遍等级,农业等级以对自然产物的生产为职业,产业等级以对自然产物的加工和交换为职业,普遍等级就是公务员等级,他们以普遍福利的达成为职业。由于人的职业直接与他获取财富的能力相关,等级在这里是一个职业概念也是一个经济概念。接着在“市民社会”这一章的第三节“警察和同业公会”中的第二部分“同业公会”中黑格尔对同业公会这种产业等级中人的聚集形式进行了分析。同业公会作为产业等级参与公共事务的平台具有了一部分政治功能,这代表着等级概念开始具有政治含义。随后在第三章“国家”中的第一节“国家法”中黑格尔进一步论述了普遍等级参与政治的形式——执行行政权和农业等级中的一部分参与政治的形式——成为君主。此外黑格尔还把等级作为一个人民和国家间的中介平台来使用,人民以等级为中介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等级概念在这里就已经完全在发挥它的政治含义。等级概念既是黑格尔进行社会分析的工具,又是黑格尔“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理论脉络的线索。等级概念从一个经济概念发展为一个政治概念,揭示了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背后的同一性。后世对《法哲学原理》中等级部分的内容的发展中最著名的当属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的批判。在《批判》中马克思对黑格尔等级理论中的不足之处做了弥补,并以此为灵感发展了他自己的阶级斗争理论。黑格尔的等级理论在马克思的发展中进一步揭示出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之间的强关联,这一关联可以对当代的一些政治问题给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