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律的秩序:晚清巴县工商业合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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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晚清巴县工商业合伙秩序为研究对象,描述该秩序的大致状况,探讨其如何形成与维护,并对其优缺进行评价。第一章导论包括研究对象及意义、研究方法及材料两节。第一节界定“合伙”一词,并对学术界的既有研究成果进行综述,指出其中的欠缺——方法单一、范围逼仄、材料不足,本文之研究意义与目的即在弥补这些欠缺。第二节介绍本研究所使用的方法及材料。研究方法上,文章从法学的视角出发,以重要概念——秩序为切入点,借鉴博弈论及其中的社会控制体系理论为具体的分析工具;研究材料上,本文选取了晚清巴县档案中的合伙诉讼资料为主要依托材料。第二章合伙秩序概貌,参考近现代合伙制度的构架,从出资模式、事务执行方式、损益分配惯例、合伙人的变更四个方面入手探讨,指出这一时期巴县的工商业合伙已经发展为比较稳定、成熟的秩序,并自发形成诸多相关惯例。第三章秩序的形成与维护,探究晚清巴县工商业合伙如何在几乎没有国家法律直接规制之下自发形成并运行。此处借鉴美国学者埃里克森的“社会控制体系”理论模型,指出这一秩序在三方面的控制者——合伙人自身、其他合伙人、各种社会群体或组织及政府——共同依靠个人伦理、工商业惯例、天理人情等规则进行控制与维护中形成与运行,并在具体论述中分别介绍各类控制者在秩序中的主要职能、作用、地位等及其相互间的关系。第四章对秩序的评价,首先反思学术界既有研究对传统合伙秩序评价存在的方向和方法上的偏失,提出不应仅从经济事实的角度进行,而应主要从法学的角度。其后论证借鉴博弈论探讨这一问题的正当性,并进而正式进入博弈,得出结论:晚清巴县工商业合伙秩序一方面能基本保证相对稳定,并能够较为自由地发展以至相对成熟与完善,但另一方面,它不能充分保障合伙人以及合伙相对人的正当权利,导致这一秩序的稳定与完善都只是相对的,最终这一秩序走向瓦解,被从西方舶来的近现代合伙以及公司制度全盘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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