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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并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后来逐渐扩展到其他国家,主要原因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市场中属于两端的社会利益团体,经营者的财力、物力、人力比普通消费者更具有实力。此外,是否能够在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取决于获得信息的速度、广度和深度,在这方面企业经营者具有明显优势,这就让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面临更大风险。所以,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必然需要对消费者加强法律保护,大部分国家都已经意识到,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处于强势地位的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调整和规范。我国在1993年颁布并于2013年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首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后陆续颁布的多部法律中均有惩罚性赔偿的内容。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在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并得以实现是需要研究问题。一方面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中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不尽相同,法律适用上需要进行研究。另一方面,在中国特定社会发展的背景下产生出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打假依据衍生成为一种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并逐步形成以维权为手段、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群体是否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一直是多年争论的热点。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公布,有学者认为,以“知假买假”作为谋生手段的职业打假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争论多年的问题终于有了定论,并且统一了司法裁判的尺度和法律适用的标准。本文的研究对象为消费者赔偿请求权,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就主要是阐述了惩罚性赔偿的渊源及含义,在现有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内在含义,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各种功能或作用,以及目前我国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发展等基础理论,同时通过对立法现状引出后续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第二章分为四节,第一节至第三节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费》、《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中的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分别做出讨论,分别从客观行为、主观方面、结果以及因果关系四个方面逐一阐述该请求权的适用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特别是“欺诈”“明知”“缺陷”等理论上争议较大或者含糊不清的概念予以明确,并对目前职业打假适用的热点问题展开讨论,认为除了在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可以获得支持外,其他领域不应当支持。就存在的问题提出立法建议。第三章对重点阐述现行立法惩罚性数额设定、标准及计算问题,指出固定赔偿数额可能存在的弊端和问题,并就惩罚性赔偿数额规定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正真实现惩罚性赔偿的惩罚作用和威慑作用。最后第四章进行总结并从惩罚性赔偿适用主体、适用范围、主观方面及数额设置四个方面可进行创新和尝试。制度发展的初级阶段可以通过吸取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加以创新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