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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言论自由作为一项被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目前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言论自由成为公民行使其他权利和自由的重要保障,是推动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形式又有了新的表达方式,互联网的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使得网络言论自由具有其他媒介(报刊、电视、广播)无法比拟的优越性。网络言论自由作为言论自由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不受非法约束、干预和惩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网络世界的自主性。但是任何自由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任何权利的主张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僭越于法律和公共利益之上的绝对自由是对权利的滥用。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不当行使,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名誉权、隐私权等)造成侵害,形成权利间的冲突。进入21世纪,个人作为独立的主体其人格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尊重和保障。隐私权也逐渐由最初的私法领域走向宪法保障,由消极防御走向个人的积极支配和控制,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的不断觉醒是规制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现实需要。网络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同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选择一种平衡的保护路径对这一冲突进行规制。在我国,关于公民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立法起步较晚,对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概念界定过于笼统,立法保护相对滞后,基于此,我们可以借鉴和学习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但同时,也要注意国情、文化传统的差异性,对相关立法经验持谨慎态度。在探索公民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的平衡保护路径时,要确定相应的保护原则,坚持公共利益原则、比例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具体操作上,要在宪法领域明确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人格权属性,加强网络立法进程,明确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和适用范围,明确规制网络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准则,同时要优化我国的网络侵权责任制并适当探索实行网络实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