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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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还存有很多的缺陷,如何认识到自身的缺陷,学习外国先进理论,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分四章来论述:第一章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概述。司法处断在现代文明社会里,是解决纠纷,裁判罪行的具有终极意义的权威程序和行为。刑事法律制度作为社会文明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最具严厉性的法律制裁手段,作为迫不得已的惩罚手段,其相应的诉讼程序即刑事诉讼程序也包含了刑事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严厉性。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总称。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我国也是如此,随着近几年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青少年犯罪率也逐年上升,同时又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如:(1)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2)对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大的暴力犯罪增多;(3)团伙犯罪较为突出;(4)在校生犯罪不断上升。明确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更好的指引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第二章外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比较。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到底应该以教育为主还是以惩罚为主,中外都有争论。诚然,教育不是万能的,但是,“不教而诛”危害更大。当今世界的大多数国家都把教育、挽救,引导未成年人走正道作为司法刑事政策的主导方面。如果说严刑峻罚有可能迫使未成年人继续犯罪,那么过分的宽容则不免有放纵之嫌。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特别应在改善未成年人生活的社会环境方面多下功夫,教育惩罚结合,以教育为主;宽严相济,以宽容为主,这应该成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走向。纵观国外的少年刑事审判制度,两大法系的国家总体具有下列共同特征:第一都有单独的立法加以规定;第二设置具有特别性质的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审理少年案件;第三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官负责审理少年案件;第四少年法院管辖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以犯罪少年作为管辖对象,而且凡属“需要监督的少年”,“需要照管保护的少年”均属少年法院管辖的对象。第三章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存在的缺陷。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以及200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些法律文件里都有一些关于未成年人审判的原则性和实践性的说明,但是缺少一个系统性,规范性的体系。大多数的时候还是参照成年人的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经过几次修订,对关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权利等做了全面的保护性规定,但是作为原则性条款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比较抽象,且法律责任不是很明确,不是完整意义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我国未成年司法中的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可概括为以下几点:(一)庭前社会调查具有可选择性;(二)庭前社会调查程序刑事化;(三)庭前社会调查的主体多元化(四)庭前社会调查制度缺乏系统性。我国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制度的问题包括:(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新闻报道、宣传的问题;(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判决是否公开的问题;(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保密问题。第四章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完善。设立未成年人法可以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合理内容,以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做一个系统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适用范围,审理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身份不公开;侦查阶段应规定询问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的时间,强制措施的适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监管,有关年龄材料的移送;审理阶段应规定询问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的时间,强制措施的使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监管,有关年龄材料的移送;执行阶段应规定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离执行,非拘押刑的执行以及前科消灭制度等。这样的规定即偏于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又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少年法院。1984年10月下旬,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议庭”应运而生。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虽然比国外发展迟了近百年,但它一旦启动,就快速发展,在中国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以它显著的社会效果焕发出巨大的生命力,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有规可循。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逐年增多,少年法庭各方面的局限性已经很难来解决形形色色的未成年人案件。在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中,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教育、保护等措施尚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与发达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相比也存在差距。为了建立更适合少年案件特点的司法机制,我国应该加快建立专门的少年法院,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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