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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公共性、突发性、高危性、复杂性等是突发环境事件的显著特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是指在政府的主导下,社会全体成员依法参与的包括环境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一系列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控制、减轻、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对各方面可能造成的损害。其中,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具有被动型,其不是政府主动做出预期策划和安排的结果,因而最具有特殊性,更为特殊的一点是要实现权力扩张与权利限制的平衡。目前我国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涉及到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信息公开问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法律主体问题、法律程序问题和责任机制问题。1,在法律主体问题方面,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信息公开主体;2,在法律程序问题方面,目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时限的规定不够完备;3,在究责机制方面,目前我国现行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存在法律责任太过笼统、救济不够充分等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立法最为发达,经验最为丰富。其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其法律规制,一是建立完备且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体系;二是确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机构;三是在企业和政府之前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完善目前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立法应当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一是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体系;二是明确信息公开的操作规范;三是完善事后救济与追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