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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证言的证明能力旨在阐明什么样的证人证言才是法律意义的适格的证据,才有资格被进一步经过审查质证用以证明案件事实。证人证言证明能力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其价值在于维护核心社会关系、保障案件当事人以及案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及时有效地查清案件事实。然而,我国并没有赋予该项制度以独立法律地位,其功能实现所必须的宪法保障、实体法保障、程序法保障等还没有建立起来。鉴于该项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我国法治现状,促进法治发展就必须建立起规范科学、结构严谨的刑事证人证言证明能力制度,而该项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思路也必定要从立法、司法和社会的法治理念等方面来考考量。本文从系统地分析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证人证言证明能力制度体系和我国的刑事证人证言证明能力制度现状入手,对我国证人证言证明能力制度体系的构建思路予以阐释,得出我国建立健全该项制度的构想。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证人证言证明能力问题概述,通过对证人证言证明能力概念定义,确立文章的有矢之的,这是进一步研究的基石;第二部分为美国刑事证人证言的证明能力制度体系,通过对该制度的横向比较,以求比照和借鉴,希望能找到更加贴合我国司法实践的证明能力规则;第三部分为我国刑事证人证言证明能力制度的现状,该部分对我国证人证言证明能力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目的在于深入发掘我国刑事证人证言证明能力制度的发展状况,为建立符合我国民族特点的证人证言证明能力制度提供依据;第四部分为我国刑事证人证言证明能力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通过前面几部分对我国自身刑事证人证言证明能力制度发掘研究以及对美国联邦刑事证人证言证明能力制度的比照探讨,最终目的是要能够发现我国该项制度存在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进而完善我国刑事证人证言证明能力制度,这也是本文的重中之重。希望本论文的研究能够触碰到我国当下乃至今后刑事证人证言证明能力制度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