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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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在所有现代化国家都是犯罪的主要形式”,此类犯罪不仅发案率奇高,而且对社会的危害很严重,故刑法学界一直都很重视对它的研究。学界在有关财产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是什么这个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论,到底犯罪侵犯的是财产的所有权还是占有权,抑或是其他权利?目前理论界就此问题并未达成统一认识,这在司法实践中给财产犯罪案件的定性、分类以及准确量刑带来了诸多疑难,完全有可能在相似的情形之下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这种结果会影响刑法的公正与权威。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所有权当之无愧的是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财产犯罪复杂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传统所有权说不能涵盖财产犯罪的复杂形态,已经部分不能适应新情况,对此占有说大胆的向所有权说发起了挑战,提出占有权是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所有权说的理论与占有说的理论各有自己的优点,但是二者都存在无法弥补的缺陷,以至于出现了形形色色的中间说来对它们之间的矛盾加以调和。司法实务中到底应该运用哪种学说来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需要综合考虑刑法与民法的关系。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论述。在前言中,主要交代本文的写作目的和意义、所要运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在正文中,首先从具体的案例入手介绍在财产犯罪保护法益问题上的争论,并分析出现这些争论的实质;其次对国内外有关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学说进行梳理,展现古今中外刑法学界在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研究上的历史进程以及各种学说的基本内涵;最后对各种学说进行比较研究,在所有权说的基础之上,提倡新所有权说作为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理论。在结语中,对前言和正文进行总结,也是本文的结论。正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在财产犯罪保护法益问题上出现的争论。犯罪之所以成为犯罪,其本质在于犯罪行为侵害了法益,刑法的目的在于打击犯罪并最终保护法益。“侵犯财产罪的法益,直接影响各种行为的性质和认定”,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到底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的性质必须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的所有权。在简单的商品经济社会里,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的,财产的所有权与占有权尚未发生分离,财产的占有者就是所有者。如果有犯罪行为发生,侵犯的也只能是财产的所有权,故所有权说具有合理性。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建立起来,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复杂化,财产的占有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而独立存在。如果有犯罪行为发生,侵犯财产的所有权之外,对占有权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此时占有说认为首先需要保护的是占有权。故到底采用哪一种学说作为实务中处理财产犯罪的依据,仍然受到世界范围内的理论困扰。仔细分析所有权说和占有说的理论,可以发现二者的争论焦点主要表现在财产犯罪成立的范围上。前者从维护物权的稳定性出发,着重保护的是所有者的权利;后者从维护财产秩序的立场出发,更加关注占有者的权利。这也是两种学说立论迥异、出现争论的本质。正文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古今中外刑法学界在研究财产犯罪保护法益问题上出现的各种学说。从横向介绍国外主要是德日的各种学说。在德国,出现了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折中说的碰撞;在日本,出现了本权说、占有说、中间说的较量。比较分析德、日两国间以及各自本国内各种学说的优势与不足,掌握各种学说的理论精髓,洋为中用,可以为我国刑法学上对财产犯罪的研究提供借鉴。从纵向介绍我国的学说。我国刑法学界在研究财产犯罪过程中出现了传统所有权说、占有说、中间说的交锋,比较分析这些学说的优点与缺陷,古为今用,深刻认识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本质,可以为现今刑法学对财产犯罪的研究提供有益的经验。正文第三部分对比研究各种学说的优势与不足,提倡将新所有权说作为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理论。新所有权说的提出,是在对所有权说、占有说、本权说以及各种中间说的相互比较的基础之上,吸取各种学说的精髓,针对其它学说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而提出来的。所有权说将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界定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并对所有人的权利进行充分的肯定和绝对的保护,对侵犯所有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到以市场为手段的形态,财产关系变得极端复杂,占有者可能不是所有人,侵犯财产的行为对占有人与所有人的利益都造成了损害或只对占有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此时用所有权说的理论来解决具体的案件就明显存在不足和缺陷了,刑法不能只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而对侵害占有人利益的行为不闻不顾。所有权说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第一,只保护作为物权种类的自物权,有范围过窄之嫌;第二,在有关债权问题上的认识不足;第三,在有关违禁品的处理问题上存在困惑;第四,该说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应现代财产制度。本权说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将其他本权进行保护有合理的一面,但是采用此说也存在疑问:第一,如果所有的本权都是法益,可能会导致重复评价;第二,如果本权都是保护法益,可能会扩大财产犯罪的处罚范围;第三,本权说可能与我国法治传统不相符合。限定的占有说在理论上对传统所有权说做出了较大突破,在实践中解决了不少难题,较好的适应了当前复杂的财产关系。但是,该说仍存在不足之处:第一,某些情形下仍不能确定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第二,该说概念不清晰;第三,该说理论前后矛盾。占有说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事实上的占有本身,只要求具备占有这个事实足矣,其它的条件则在所不问,即使占有是违法的。然而事实并非权利,对事实进行保护,是一个颇为让人迷惑的问题,可能会引起意想不到的结果。故占有说存在缺陷,其不足之处体现在:第一,可能扩大财产犯罪的范围;第二,解释不了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为什么不可罚。新所有权说的基本内涵是:所有权是最基本的权利,具有民法上的权原,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母体,是最值得保护的权利。在其他本权与所有权对抗的时候,应该重点保护所有权,只有在仅保护所有权会放任其他本权的过分损害时,基于维护财产秩序的稳定性,且在民法不足以解决案件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给予其他本权以刑法上的救济。占有作为一种事实本不应该受刑法的规制,只有在因占有权而享有经济利益时,基于维护财产秩序的需要,可以适当予以刑法保护。换言之,对侵犯财产的行为,应当首先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只有在民法不足以保护附着在该财物上的权利时,才可以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因此,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例外的保护他物权、财产性利益与具有经济利益的占有权。本文多采用具体案例研究方法,详细介绍了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争论问题,以及国内外的相关学说,并对各种学说进行相互比较,找到其合理之处,也指出其缺陷和不足的地方。本文提出新所有权说的观点对传统所有权说有所突破,对占有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立足于刑法与民法的关系,试图找到一条途径来解决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问题。当然,新所有权说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上,其它学说未必同意该理论的观点,甚至会引起激烈的争论,但是就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这个问题而言,有争论是好事,争论可以引起一些理论上的探讨,理越辩越明,有利于思想的进步、法学的进步、文明的进步,新所有权说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检验。限于水平,文章上存在较多疑问,说理未必透彻,想法未必成熟,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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