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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与反歧视,近年来是一个愈演愈热的话题。社会现实的残酷以及由此引发的不满、积怨,经过长期发酵,已使之酝酿成为一个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无法回避的话题。话题虽有热议,但社会普通民众和学界对此都发出了较为一致的声音,两者的共识,便是取道西方,诉诸立法规制。 对此,早在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就组织了包括国家立法机关专家在内的专家小组,起草了一份《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并于2009年、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通过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两会提出了法律议案和提案,研究所本身,也直接向全国人大法工委直接提出了法律草案的立法建议。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向来是我国立法经验上的先导,其2006年颁布实施的《一般同等对待法》实际上早就被国内学者吸纳,成为上述反歧视法草案的核心部分。作为这样一部总的反歧视法律,自其生效至今已有七年。期间,德国学界和实务界已经涌现出大量有助于认知的实证研究,这为考察该法的实施效果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 基于这一动力,笔者选用罗特洛伊特纳和狄克曼两位学者构建的法律遵守模型,通过详细考察德国《一般同等对待法》的实施效果,分析其不足和可能的提升空间,从而为我国反歧视立法,具体而言,是为现成的这份《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提供改进性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