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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由于对医患双方权益影响重大,其处理的客观、公正性备受社会瞩目。在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由于医疗行业专业技术性较强,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案件时,对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直接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医患纠纷中,患方由于财力、人力,专业技术的缘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需要有切实保障患方权益的合理机制。但是在制度的构建中,公正合理的制度不会也不应当仅仅偏向于一方权益的保护,而是应该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出发,建立能够保障纠纷公正合理解决的机制。2002年2月国务院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年卫生部发布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等级标准(试行)》等规章,对1987年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以进一步推进其客观性与公正性。但在司法实践中,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还不能与民事诉讼制度有机衔接,主要表现在: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承载的内容太多,即要作为民事赔偿的标准;又要符合多年来形成的医疗事故的内涵,为行政处理事故提供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中立性仍受质疑、各机构鉴定质量仍有待提高;法庭审理过程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还很严重,不利于法官查明案情,解决纠纷;审判中重复鉴定的现象仍然存在,造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本文试图从诉讼法学角度剖析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分析它们与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几个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思路和方案,使之与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衔接,实现其为纠纷的解决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的目的。本文在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本质和发展历程作基本探讨的基础上,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思考,分析了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在鉴定人、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方面存在的不足,并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相关制度和协调机制的建议。本文由前言、正文两部分组成,正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概述。据《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针对医疗纠纷的复杂性,专业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指对医疗事故争议中的专门问题问由医学会的专门鉴定人进行的科学实证活动,而非一般鉴定。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选任的专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当事人、司法机关的申请,运用专门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对医疗事故争议中有关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或结论的活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特殊领域的科学活动,其在目的、主体、范围方面具有自己的特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高度专业性,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应当是具备专门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自然人;为了得出客观、科学地鉴定结论,进行鉴定应当依据客观存在的鉴定材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的专业知识以及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作为一种特定主体作出的科学判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可避免地具有主观性,但究其本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科学性和法律性统一,进入诉讼程序,仍然需要法官进行审查和庭审质证,确保其为纠纷解决提供科学依据;为了保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客观、公正性,从事鉴定应当依据相应的原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经历了萌芽、创始、非正常、医法结合发展历程,在和谐的社会大环境下,正朝着更合理的方向不断发展。第二章为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缺陷性分析。本章分析了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缺陷与不足。首先,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方面,鉴定人资质规定不够完善;鉴定人的某些权利缺乏保障,某些义务未得到切实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责任也缺乏规范。其次,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中当事人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的权利受限;首次鉴定受地域等级限制,需要提高鉴定质量;鉴定过程缺少当事人的对质和辩论;再次鉴定缺乏程序规范。最后,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方面,鉴定书形式欠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法庭审查也存在现实缺陷。第三章为完善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的构想。本章提出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的“并轨”构想;针对现行医疗事故技术人、鉴定程序、鉴定结论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具体措施;目前,由于各方面对医疗行为的压力,在医疗领域普遍存在医生不敢开展已经近于成熟的新的医疗技术的现象,阻碍了医学的发展。医疗机构全面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是根本所在,同时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全面、公正地保障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仍然需要探索。结合和谐社会的大环境,本文提出了现行体制下相关协调机制的构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