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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到了高发期,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也逐渐增多。除了案件数量的明显增加,其争议内容也越来越复杂,处理难度越来越大,这是目前国内处理劳动争议所面临的问题。为了缓和劳动矛盾,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逐步形成了预防协商、多渠道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多元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我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采取的是先裁后审、两审终审的方式。即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当事人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一方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处理。只有当仲裁机构裁定不予受理、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并非一定得经过协商和调解。此外满足一定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机构可作出终局裁决。因此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可以大致概括为先裁后审、两审终局和部分案件一裁终局。正是由于我国实行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那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之间的衔接就变得特别重要。本文以“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问题”为题进行研究,将文章分为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从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外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模式和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这几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列举了两个裁审衔接不畅的典型案例,来阐述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法律适用和受理范围方面存在的差异。第三部分是对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衔接的必要性进行阐述。首先是阐述了我国劳动仲裁与诉讼衔接的现状;其次阐述了劳动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的意义:一方面有利于维护仲裁权威,缓解司法压力;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目前劳动仲裁与法院诉讼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首先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一致,可能导致仲裁前置作用无法真正发挥,部分劳动纠纷陷入求诉无门的境地;其次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法律理解和适用的不一致,直接导致裁审结果的不一致,使得劳动仲裁陷入尴尬境地;再次一裁终局率低,劳动争议经过仲裁又起诉到法院的情况屡见不鲜劳动仲裁缺乏权威;最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缺乏有效联动机制。第五部分围绕如何完善和创新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制度来阐述。首先从实体法层面来讲应逐步统一受案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扩大终局裁决范围,提高终局裁决率。其次从程序上来讲应规范案件受理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最后是创新裁审衔接的工作模式,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疑难、重大案件的交流;有条件的地区实行裁审互听、信息共享制度;以及开展联合业务培训,以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审质量,促进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