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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环境行政的使命在于: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就应对环境问题的法律而言,行政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最为密切。它通过环境行政来管理一切利用环境的行为,使之不对环境造成损害或减轻对环境的损害。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改革与发展,以环境行政指导为代表的环境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手段在环境行政实践中发挥了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分析和阐述环境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手段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尝试获得正确理解和有效实施环境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手段的规律性认识,提出完善之建议,使环境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手段和其他环境行政管理手段一起,共同承担起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历史重任。 文章第一部分,环境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手段的产生。本部分在强调国家行政权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地位的同时,通过非强制行政的勃兴、环境意识和环境文化背景、持续发展对环境行政管理手段的基本要求、解决环境问题对行政管理手段的理想选择等角度,对环境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手段的产生背景进行了阐述。 文章第二部分,环境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手段的性质、特征及社会适存性。本部分首先分析了环境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手段的性质和特征;其次通过环境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手段与环境行政的特性、现代公共行政改革的潮流、法文化传统、社会价值取向等等的关系分析对环境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手段的社会适存性进行了论证。 文章第三部分,环境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手段的价值分析。本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环境行政主体理性之不足、现行环境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空白、环境行政效率与运行成本、环境行政管理观念以及现行环境行政法律关系,阐述了环境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手段的价值。 文章第四部分,环境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手段的运作及救济。本部分主要阐述了环境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手段的运行模式、环境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手段运行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环境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手段的法律救济等三个问题。针对环境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手段的具体情况,提出了环境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手段运行所遵循的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高效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权责统一原则等行政原则,并从建立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建立行政苦情申诉与处理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完善行政赔偿制度、完善行政补偿制度等六个方面提出了环境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手段的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