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银信合作的集合信托计划作为一种较为新型的融资工具和手段对经济增长和金融深化具有重要的意义。银行和信托公司在开展金融业务方面各有优势和短处,如果携手合作,可以共享资源,优势互补,实现双赢。快速的经济增长,对传统的银行业形成了巨大的融资压力而发展银信合作的集合信托计划则属于银行的中间业务,不会进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不会形成对资本金消耗的压力。集合信托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工具,如能获得长远的发展,必需进行更为具体而鲜明的功能定位,充分利用信托机制的灵活性和破产隔离机制,同时,对集合信托的监管应当复合集合投资计划的一般规制要点,这样集合信托计划才会具有美好的前景。信托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前景非常远大。而其高级形式,资产证券化产品更是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虽然监管部门自2010年以来就银信合作提出了更严格的管理要求,但其认为其做为一种重要的与传统银行业务有本质区别的新型业务更应当在规范的基础上鼓励其发展。银行在通过资产证券化,不但解决了流动性问题,而且由于可用资金的增加,还会提高银行的利润率。资产证券化被认为是一直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灵丹妙药。而监管部门在2011年对资产证券化的明显转为更加积极的态度。尽管集合信托对具有资质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设限,但是仅仅依靠机构投资者难以建立起流动性更好地直接融资机制。在信托的基础上发展具有更好流动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将是银信合作的更高形式。资产证券化产品与集合信托相比,最为突出的一个优势在于具备一个可广泛交易的二级市场。对市场条件的分析只是对在中国能否开展资产证券化进了经济分析,如要在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还必须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能否适合资产证券化的开展及如何对其监管。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运作流程的特殊性,使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也有许多独特的地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的监管要求需要把它从证券监管中提出来进行专门研究。资产证券化作为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金融市场上最重要、最具有生命力的创新之一,从金融创新角度分析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必要性是十分重要的。从当前市场上的资金来看,存在着巨大的资金供给。对于不同的投资者而言,风险偏好存着着差异。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差异直接反映在投资的偏好上。从河南省民间金融的现状来看,近年来,河南民间借贷市场融资规模逐年扩大,民间借贷融资汇道及形式也呈现多元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的参与推动了民间借贷的发展。本人认为,应当引导民间资金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引向正规的途径,通过开发具有吸引力的创新性的金融工具来替代当前比较混乱的民间借贷市场,而银信合作集合信托计划及信托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是这样的一个有效吸收民间资金的金融工具。本文在首先分析了银信合作和资产证券化机制及产品设计。然后讨论了中国及河南省的关于此类创新性金融产品发展的市场环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发展银信合作的集合信托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重大的机遇和良好的发展条件。提出了河南省应积极发展此类产品的政策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