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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财犯罪都有犯罪对象,但司法实践中以借条为犯罪对象的有关案件在性质和犯罪形态的认定上常常引起争议,其主要原因是对借条可否被纳入侵财犯罪对象尚存在不同认识。借条与刑法上的财产、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之间的关系,事关其能否被认定为侵财犯罪的对象。对借条在什么情况下能作为侵财犯罪对象,以及与借条有关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形态认定进行分析论证,既有刑法理论意义,也对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准确认定处理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以司法实践中与借条有关的具有争议的案例作为问题提出,点明研究以借条为媒介的侵财犯罪行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借条与侵财犯罪对象的关系。通过分析我国刑法上财产、财物、财产性利益等概念的具体内涵和外延,探讨三者与侵财犯罪对象之间、与借条之间的关系,从而对借条在刑法上的性质进行界定,并对其能否作为侵财犯罪对象作出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借条因本身欠缺客观经济价值要素而不能被认定为刑法上的普通财物。同时指出,借条虽不是财产性利益本身,但因体现债权而与财产性利益紧密相关,其有值得刑法保护的一面。但是,为防止不当扩大处罚范围,纳入我国侵财犯罪行为对象的借条,应限定为与财产性利益高度重合的,功能与有价证券相当的,作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明的借条。该结论也是本文第三部分就具体案例展开分析论证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部分以借条为媒介的侵财行为的定性和犯罪形态分析。本部分主要将司法实践中,针对债权尚处于有效诉讼期间内的借条实施的犯罪行为分成两大类进行分析论证。分别是针对已经现实存在的真实借条实施的行为,和伪造借条,创设原本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由于第三人以借条为媒介实施的相关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因此本部分除对债务人针对借条实施的行为分析外,还对第三人以借条为媒介所实施的行为进行了探讨。 第四部分判断规则的提炼。本部分主要基于论文前三个部分的论证基础,提炼了以借条为媒介的侵财犯罪案件的认定思路,将之作为案件的一般判断规则。具体而言,以借条为媒介的侵财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到底是的主观目的内容影响案件性质的判断,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进行认定。同时,债务人以真实借条为媒介实施侵财犯罪行为,应以其实施的使债务归于消灭的关键行为确定案件性质,以债权人对债权丧失控制为犯罪既遂节点。借条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以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本身为非法占有对象时,不应简单将其实现借条价值的行为与其先前非法获取借条的行为割裂后分别评价,而应将二者视为整体进行评价,其之前非法获取借条的行为才是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行为,之后将借条承载的利益变现的行为是影响犯罪形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