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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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汽车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已经不再是奢侈品,它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汽车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人们的出行安全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带来很大威胁。醉酒驾车更是被视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近年来在各地发生了多起严重的醉酒驾车肇事案,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但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对醉酒驾车的规定不是很完备,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本文正是针对我国这一司法现状,并结合我国目前对于醉酒驾车的一些处罚标准,指出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并提出自己对醉酒驾车的看法,希望能对在司法实践中设立一个统一标准而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醉酒驾车行为进行一个整体的概述。首先,结合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恶性醉酒肇事案引出了我国酒后驾车的现状。其次,通过分析比较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种不同的醉酒形态提出了醉酒驾车行为的认定标准。再次,从行为人自身的法制意识淡薄和我国法律规范不科学这两个方面指出了我国醉酒驾车为什么长期得不到根治的原因。最后,结合醉酒驾车屡禁不止的原因提出了治理醉酒驾车的一些对策。第二部分主要比较了我国醉酒驾车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国外醉酒驾车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根据醉酒驾车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同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纵观外国一些先进的立法,对醉酒驾车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而且对醉酒驾车行为设定的处罚措施要比中国法律严厉很多。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刑法对醉酒驾车行为的相关规定与不足。首先从犯罪构成方面系统论述了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紧接着又通过典型案例来具体分析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醉酒驾车肇事案出现的问题,最后总结出我国刑法对醉酒驾车行为规定的不足。第四部分主要是结合前三部分的论述提出一些立法建议来完善我国刑法对醉酒驾车行为的规定。笔者在这一部分引出了一个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并系统论述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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