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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说,我国的公司登记制度在公示公司信息,维护交易秩序、安全和便捷,实现国家经济监管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亟需加以改进的问题。在公司登记实践中,公司登记瑕疵、错误的情形屡见不鲜,而频繁采取一刀切的撤销登记方式又使公司处于人格被否认的窘境。针对公司登记瑕疵、错误日益增多的现状,基于企业维持理念的考量,比较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公司登记更正的立法与制度例,在我国大陆构建公司登记更正制度十分必要。公司登记更正是对公司登记中存在的瑕疵、错误进行更正。公司登记中的瑕疵可分为实质性瑕疵和程序性瑕疵,其中实质性瑕疵主要包括公司资本瑕疵、公司股东瑕疵及公司章程瑕疵;程序性瑕疵则包括公司登记申请人过错引发的程序性瑕疵、公司登记机关失职导致的程序性瑕疵及公司登记辅助人错误造成的程序性瑕疵。公司登记更正既可依公司登记申请人的申请而启动;也可依公司登记机关职权而启动。就申请而言,适格申请人应为公司、股东及交易相对人,公司是理所当然的申请人,而股东和交易相对人是否为适格申请人,则应以其是否与登记瑕疵、错误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定。公司登记机关可视具体情形依职权进行更正或通知申请人申请更正,还可依法院裁决进行公司登记更正。为了真正实现公司登记更正之目的,公司登记更正须规定合理的期限,除了文字性错误和一般的程序性瑕疵外,都应当进行更正公告。为了更加完善公司登记更正制度,应明确违反公司登记更正规定的法律责任,即公司登记更正申请人违反公司登记更正规定的法律责任(程序上的民事责任和实体上的民事责任);公司登记机关违反公司登记更正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公司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公司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和公司对交易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公司登记更正辅助人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