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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政府职能会随着时代的背景发生转变。在现代法治国家要求的三元治理体系下,即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法人,忽略法律保留原则仅注重依法行政原则存在其明显的局限性。作为积极依法行政的法律保留原则是民主宪政体制对行政权提出的基本要求。法律保留原则作为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不仅可以防止行政权力的膨胀,为行政权的行使设定边界,也可以严格区分国家立法权和行政立法权,这样一来就保证了国家立法的权威性。因此法律保留原则应被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原则确认下来并广泛应用于我国的法治实践活动中。本文对目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状和行政体制改革做了一个简要的分析,发现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适用中的问题,通过对法律保留原则理论基础的论述,以及法律保留适用范围的探讨,得出相应的解决路径。通过确立法律保留原则的核心地位、建立有限政府、完善授权立法制度以及监督机制来督促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实践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国家治理现代化现状与法律保留。通过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现状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做一个简要的分析,从而引出法律保留原则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法律保留的含义、理论基础和确立标准。对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含义以及理论基础做一个简要的论述,并探讨我国法律保留原则的确立标准和范围。第三部分:法律保留在我国的具体适用与不足。对法律保留原则在干预行政、给付行政和行政自由裁量的适用做一个分析,并具体阐述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法律保留原则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完善。为法律保留原则能够更好地指导法治实践活动提出对策,包括确立法律保留原则的核心地位、将行政给付纳入法律保留范围之中、完善授权立法制度、建立有限政府和建立监督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