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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对此可以理解为:1、对劳动权利的规定;2、对劳动者权利的规定。针对法学界出现了劳动力权、劳动权、劳动者权利等权利的混淆和把劳动权当做一种民事权以及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混淆劳动权问题的现象,本文提出劳动权研究的问题,这对于捍卫劳动法和劳动法的纯洁性以及提升劳动法理论基础有着重要作用。基于劳动力权理论,本文的观点是劳动权是一种行为权利,这种行为必须依赖一种实体能力或行为能力才能实现。如果没有劳动能力是不能为劳动行为的。因为劳动力是劳动的必要条件,所以劳动权的起源是主体对天然属于他的劳动力享有权利。劳动权起源于劳动力权,是劳动力权的派生。劳动力权是不同于传统私权和传统公权的现代私法权利,由于劳动权的定性取决于劳动力权的定性,所以劳动权也是不同与传统私法和传统公法的现代私权。劳动权反映的是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制,区别于传统的财产所有制。结合我国学者对劳动权的研究,我们的观点是劳动权,有狭义、广义和中义之分,此处我们强调的是狭义的劳动权,即劳动权是分享剩余权。这样使得劳动权的范畴适中,突出劳动权的核心并与其他相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权利体系进行区分。从劳动权的权利构成来看,劳动权主要包括:一是取得资格的权利,即通过就业、自主从业如创业等取得劳动的资格;二是劳动权运用过程中的权利,即在劳动过程中不得强迫劳动和歧视劳动的权利;三是在劳动过程中得到保护的权利,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生产条件的权利;四是劳动过程中接受劳动职业培训的权利,在不适应劳动过程或者为了提高劳动质量而接受的提升培训等;五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即在劳动过程中使劳动力得到恢复的权利;六是分享创造财富的权利。七是中止劳动过程的权利,即劳动集体为了劳动利益而与投资者或者用人单位进行抗衡的暂时停止劳动的罢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