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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形式正义,是指从抽象的法律人格的意义上来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个人,不考虑现实中个人所拥有的经济社会地位。比如,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在个人所得税上纳税人适用同样的免征额,不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适用同级税率等。而税法的实质正义,是指税收的制定与实施充分考虑到纳税人的经济与社会地位及家庭经济负担的情况,对不同情况的纳税人区别对待,追求结果的公平。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家庭经济负担因素进行考量,要求税法对纳税人的情形进行区别对待,表面上看来不公平,但是保障了纳税人及其家庭平等的生存权,在结果上是公平的,符合税法实质正义的要求。
论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为本文提供了理论基础,分析了个人所得税法对家庭经济负担进行考量的必要性。在这章中,首先分析了个人所得税法的应有价值,指出应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接着对家庭经济负担进行了分析,指出家庭经济负担制约着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进而指出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以纳税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存权为张力界限。最后提出税法实质正义与家庭成员生存权之间存在兼容与对抗的关系。也就是说税法实质正义要求个人所得税法对家庭成员生存权予以保障,同时需要对家庭成员生存权的享有进行严格的限制,以避免该制度成为偷逃税的工具。
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充分考虑了家庭经济负担因素,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体制。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家庭经济负担因素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
因此,在第二章中对美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体现家庭经济负担因素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笔者借鉴了前人对美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研究成果,并翻译了一些美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资料,掌握了一些第一手材料,为比较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素材。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基于对家庭经济负担因素的考量,采用了综合所得税制。在该税制模式的前提下,在纳税申报身份、应税所得、税率和税收抵免方面,都做了特殊的规定。美国联邦税务局为了了解每个纳税人所承担的家庭经济负担,需要全面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并制定严密的稽查程序以防止纳税人利用实体法中的特殊规定从事偷逃税的行为。这些制度充分地保障了公平,但同时也影响到了效率。为了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为了保证征税的效率,美国联邦税务局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己任,构建了相应的制度。
在第三章中,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家庭经济负担的缺失进行了反思,指出了缺失之处,并分析了缺失所造成的影响。
在第四章中,笔者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借鉴前述美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制度,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实体法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可以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规范税基,对税率进行优化设计。此外,由于我国与美国的国情不同,家庭的结构上面有很大的差异。对此,结合社会学和统计学的研究成果,笔者在纳税申报身份方面提出了个人的意见。征税主体为了全面掌握纳税人的信息,避免纳税人偷逃税,需要转变思想,积极行政,实行完备的稽查制度,保证个人所得税法得到遵从并能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