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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执行难”背景下,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所实施的一种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为保障民事案件的顺利执行、攻坚“执行难”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在我国要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作为一项重要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也为民事执行领域信用体系的完善发挥了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在启动与退出程序、实施程序与救济程序中尚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启动与退出程序中,限制出境的启动与退出条件存在局限性,且存在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法官滥用情形;在实施程序中,法院无法网查被执行人的护照信息,扣押外国人出入境证件的合法性存疑,在对外国人采取限制出境时缺乏与外国使领馆的沟通,限制出境的通报程序繁琐,边控期限较短,且协助执行机关消极协助执行;在救济程序中,限制出境的救济程序较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缺少一级救济程序,且错误执行难以得到赔偿。这些问题使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影响了案件执行的整体效率。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加快推进民事执行立法工作,完善限制出境措施程序启动与退出的条件,要求申请执行人必须提供担保;从立法层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协助执行机关的责任和法院执行主体的地位,要求在对外国人采取限制执行时向外国大使馆进行通报,简化限制出境的交接程序,不再设置限制出境的期限;限制出境的救济程序回归执行行为异议的救济模式,明确执行错误的赔偿程序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