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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防卫论的启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代中国以及古伊斯兰。当时的一些法学家主张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思想可以看作是新社会防卫论的最初来源。到了19世纪后半期,由于原有的法学理论注重理论思辩,对现实中的犯罪防控作用甚微,于是,一种更贴近现实的学科理论——实证主义法学诞生并兴起,其中实证主义法学关于社会防卫思想的阐述使得新社会防卫论初具雏形。然而到了20世纪中期,格拉马蒂卡完全否定了实证主义法学的观点,提出社会防卫理论,并发展成社会防卫学,但是该学说由于过于激进而遭到其他法学家的强烈抨击。为缓和这种紧张矛盾,马克·安塞尔调和两者观点,形成了温和的新社会防卫理论。新社会防卫论主张开展“非犯罪化”和“非刑事化”的人道主义刑事政策运动。该理论认为,对罪犯适用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挽救,从而使之重新社会化,以达到防卫社会的最终目的。安塞尔摈弃了社会防卫论的激进观点,承认刑事责任与刑法,并主张根据罪犯人格处以惩罚措施。他认为死刑和短期监禁刑不利于罪犯的重新社会化,因而强烈反对死刑和短期监禁刑,致力于监狱制度改革,提出了采取刑罚替代措施来帮助罪犯再社会化。他还将被害人纳入到犯罪研究中,受其影响,后来建立了一门新的学科——被害人学。安塞尔的新社会防卫论对西方国家的刑法改革和刑事政策影响深远,许多国家都进行了刑法修改,有的国家甚至将其直接命名为社会防卫法。该理论还推动了“社会防卫中心”等国际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受该理论的间接影响,我国学者也开始反思“严打”政策的合理性,并推行宽松的刑事政策。借鉴新社会防卫论的积极成果的意义在于完善我国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在严格的刑事政策方面,应当采取诸如提高有期徒刑和数罪并罚时的法定最高刑和从严掌握假释、缓刑条件等其他更为合理的制度来有效遏制严重刑事犯罪;在宽松的刑事政策方面则通过限制死刑、建立日额罚金制、“前科消灭”制度和设立并完善被害人补偿制度等一系列具体措施来教育、感化、挽救罪犯,帮助他们重新社会化,最终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