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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本质上是一个农民国家。村民自治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必然产物,是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互动的成果体现。 历史上,中国的村级治理体制经历了前国家化时期的乡里制、乡亭制并各有特色。到北宋时期,保甲制的推行意味着国家权力下沉到乡村的一种努力。清末民初,地方自治思潮又一次影响着行走在现代化边缘的中国的政治格局,中国的村级治理体制也深受影响,山西村治对于近现代中国的乡村治理有很大的示范作用。但是,国民政府为了对付红色反抗再次推行保甲制,新中国建立后在现代化和政权稳定的压力下同样将国家权力下沉乡村,直至建立起对乡村实施完全国家控制的人民公社体制。 但是,民主的理念和探索在中华大地上从来没有停息过前进的步伐。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步步推进,农民经济上自主权的实现为政治上的民主化提供了可能。其中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国家权力面临着合法性危机的威胁,干群关系紧张、国家政权组织无力、乡村基础建设缺乏等冲击着既有的乡村秩序,农民再次自己组织起来拯救自己,在实践中诞生了村民委员会这种村民自治组织形式。面对这一新生事物,国家权力基于经济人角色和推进民主化的考虑,最终以立法形式认可了这一发端于中国乡村的政治制度创新。 但是,村民自治在中国的发展注定不会一帆风顺。在国家立法中,尽管国家权力力图以完善的法制体系保障它的正常运行,然而国家主义的立法观又让村民自治面临操作困境。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作为村民自治核心环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虽然保障了村民选举权的实现,但是组织动员程度、政治功效感和政治义务感等因素又深刻影响着村民的选举心态和行为。尤其在当前的环境中,摘要村民委员会选举只是解决了民主的形式问题,民主的其他环节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它集中体现在村民自治权力主体间的互动关系中。首先,乡镇政权与村民委员会间的冲突关系就是一个焦点。由于自身的特殊功能和拥有广泛的国家权力资源,乡镇政权在处理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由此导致了村民委员会在现实中的双重角色失衡问题。而在村政一级,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也面临挑战,建立完善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或许是协调二者关系的一个途径。农民毫无疑问是村民自治的真正主体。现在,农民的政治参与非常积极,但是,他们的家族观念、模糊的政治角色意识和宗派行为又给村民自治染上了沉重的色彩。 当然,不管怎样,村民自治在中国的推进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国际社会,它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被视为中国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标志。但是,对它的怀疑与责难也是很多,其中的核心就是怀疑农民的民主能力,质疑村民自治能否为中国走出一条民主化的路径。对此,诺斯的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理论提供了一个解释的框架:村民自治这一初始制度形式的选择决定了制度变迁以后可能选择的路径,而制度的报酬递增机制则是该制度进行自我强化的基础。当前,村民自治这一制度变迁的重要作用就是为乡镇民主化建设提供了路径依赖,特别是步云乡长直选和杨集书记直选更是预示着中国民主化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