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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被称为“第三次分配”,在救助贫困人口、社会保障等方面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而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事业的载体,具体承担和执行各种慈善公益活动。然而连续发生的慈善风波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前有影响恶劣的“无锡尚德公司诈捐事件”等,而今又曝出“吴花燕事件”,再一次引起人们的注意,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产生质疑。长此以往,将导致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不复存在。而公信力是慈善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失去了公信力,慈善组织便难以维系,进而影响慈善事业的发展。要想维护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仅提供支持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对其加以监督,这也使我们意识到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督的必要性。我国慈善事业起步晚,然而在这四十多年间却成长迅速,与之配套的法律和制度也是在一步步的摸索中取得的。制度作为有效的规则,对于事物的良好发展和运行是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的,本文的研究对象就是我国慈善组织的监督制度。本文章从五部分进行阐述与分析,第一章绪论中对本研究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文献以及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进行了介绍。我国慈善事业虽然起步较晚,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卓越的成绩。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事业的载体,欲使慈善事业更加良好健康的发展,则对慈善组织的监督也应并行开展。虽然我国已初步建立慈善组织的监督制度,但人无完人、法无完法,该制度亦存在缺陷和不足,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发现当前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建议以望有所补阙。第二章通过对时下热议的“吴花燕事件”的阐述,映射出我国当前在慈善组织监督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之处,目的在于引发对我国慈善组织监督制度的探讨。第三章介绍了对我国当前慈善组织监督制度的现状。依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区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指在慈善组织内部设置一定的机构以实现对慈善组织行为的监督;外部监督可以分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形式,而社会监督亦可以再次划分,在下文中将详细阐述。第四章则基于上述监督制度现状进而分析其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在内部监督制度上监事会制度未能全面建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外部监督方面,税务监督薄弱、行政机关对慈善组织的干预程度过深;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制度也未能有效的确立,都是现行制度下存在的问题。在第五章中针对我国慈善组织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外国在该制度上的经验,提出在慈善组织内部建立有效的监事制度;在行政监督方面加强和完善税务机关的监督职责、减少行政机关对慈善组织的干预;在社会监督方面对完善第三方评估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提出具体建议,以望形成系统化的慈善组织监督制度体系,以求对当前环境下的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恢复提供帮助,从而使得慈善事业得以进一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