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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我国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程度逐渐加深,这给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带来深远影响。在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凸显出来,而我国现有法律制度难以完满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为应对老龄化趋势,加强对老年人的保护,构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势在必行。在现代监护理念的指导下,如何构建老年人监护制度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本论文以“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为选题展开研究,具有以下意义:第一,从私法制度层面为我国面临的老龄化问题求解。当下对老龄化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学、经济学、人口学、医学等领域,从私法制度层面研究老龄化问题较为薄弱。第二,完善我国监护制度体系。长期以来,我国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偏重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而成年人监护制度,尤其是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方面较为缺乏。第三,为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关于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制贡献绵薄之力。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比较考察,以老龄化背景下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改革为中心进行阐述。首先以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时间为序分别介绍了法国、瑞典、德国、日本、英国、美国这六个国家在老龄化背景下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然后对这些国家改革的背景、改革前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和改革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特点作了比较性评析,以期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第二部分,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社会功能,以中国大陆社会为中心进行阐述。从我国老龄化的社会现实入手,通过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具体情况、我国当前有关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现实、国际身心障碍人福利的新理念等三个方面的分析对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社会功能进行了具体阐述。第三部分,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构建讨论,以中国大陆法制为中心。在分析我国现有监护制度不足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实践和有益的判例与学说,提出了构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具体建议。
本文采用多元化的研究方法,主要采比较法学的方法,以历史分析的方法探讨了法国、瑞典、德国、同本、英国、美国等国家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过程,对各国的改革背景作了综合归纳,采取了分析实证法学等方法揭示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的特点,借鉴了社会学、法社会学的方法,以我国大陆社会为中心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社会功能进行了阐述,最后结合我国老龄化的社会现实,对老年人监护制度提供应然性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