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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征信是在互联网的时代大背景下产生的新型征信问题。互联网金融领域特别是P2P行业频发的信用危机增加了对互联网征信的需求。与传统的央行征信系统相比,互联网征信所拥有的便捷性、民主性和多元化极大地解决了学生、小微企业等银行难以覆盖群体的信用缺失问题。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同时包含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互联网征信法律框架。但应当看到的是,我国互联网征信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无法达到有效规制市场主体行为、推动互联网征信规范化发展的目的。为此,本文从分析互联网征信的概念及其法律关系出发,结合互联网征信机构运行的现实状况,对互联网征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探讨。本文第一章是对互联网征信的基本概述。本章主要探讨和界定了征信和互联网征信的基本概念,从机构性质、信息来源、覆盖群体、应用领域等几个方面对比分析了互联网征信与央行征信系统的差异,以图表的形式分析了互联网征信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对国内外互联网征信的法律现状和市场现状进行了梳理。本文第二章以国内互联网征信的代表——芝麻信用为实例,分析了芝麻信用产生的背景,介绍了芝麻信用的信用评价模式和信用服务模式,在分析了芝麻信用的法律特征之后,结合现行立法,探讨了芝麻信用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信息提供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本文第三章结合芝麻信用运行的现状,探讨了我国互联网征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现有互联网征信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互联网征信法律机制不健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面临较大法律困境,互联网征信法律监管体系以及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备等,成为制约互联网征信规范化发展的桎梏。本文第四章针对互联网征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部分成功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思路。即,在完善互联网征信法律制度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和互联网征信业务开展之间的利益平衡。健全互联网征信法律规范体系,推动互联网征信标准建设和信用信息共享。同时,修改现行法律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为互联网征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