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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史上,各派学说则各说纷纭,儒家主张“克己复礼”、“修礼复仁”,道家的主张“无为而治”,而法家则是“以刑去刑”,各派学说在中国法制进程的不同时期各领风骚,但均以“无讼”作为最高价值取向。“无讼”这一文化传统在中国形成并受到国人的推崇,绝非偶然,有着错综复杂的深层社会历史背景,“小农经济”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天人合一”的文化传承以及“中和之道”的伦理审美因素等的共同作用决定和影响了中国无讼观念的形成和发展。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学说则成为中国社会的主导思想,儒家“克己复礼”、“贵和持中”、“重义轻利”和“以德去刑”等观念成为主导无讼文化的思想内涵,在古代法制进程中其突出表现为礼法相济、德主刑辅、息讼贱讼、调处息争等。“无讼”法律价值观念是以维护封建家国一体的集团秩序作为首要价值目标,这一秩序建立在宗法伦理基础之上,儒家礼法伦理支配和规范着法制的发展,贯彻伦理纲常成为是实现统治秩序的目标和要求,个人在这个秩序当中体现为义务本位。历史的看,以礼治规范、无讼目标建构的中国古代社会,维持了几千年的农耕文明,其突出体现了对秩序的优先考虑和全面追求,有其值得肯定的价值所在。但是,从现代法学的观点来看,传统“无讼”思想也有其显著的历史局限性,集中表现为:其对秩序的过分强调,制约了社会及法治的发展和进步:缺乏对权力的制约机制,反过来造成秩序的破坏;“无讼”思想所倡导的“德治”是一种不平等的秩序,也是导致“人治”主义的重要原因。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中深蕴我国传统文化的精神,但在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中,应该充分认识其历史局限性和消极影响,客观看待传统“无讼”法律文化的价值,并从批判中获得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