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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介绍投资基金的产生与发展简史,总结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属性,即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及外部独立管理等,在此基础上论述满足这一法律属性所要运用的法律工具,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度,并结合我国投资基金立法中的争论,对我国投资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作出探究、评价和展望。本文分前言、结论和三章正文共五个部分,每个部分拟包括以下内容:前言部分介绍现阶段我国投资基金的迅速发展及其在法律组织形式上的迷茫,一些投资基金正处于试点阶段,所采用的法律组织形式和法律结构参差不齐,有的甚至含糊不清,由此说明本文试图要研究探讨的核心问题,以及弄清这一问题对我国进一步发展投资基金的法律价值和意义。第一章介绍投资基金的三种主要法律组织形式。通过分析投资基金的概念及历史渊源,概括投资基金的一般属性,并通过属性分析提出投资基金赖以存在的三种法律组织形式,即信托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在此基础上,对这三种类型的投资基金作进一步的分析,并对其优劣进行比较。第二章分析我国投资基金的法律组织形式。结合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过程,探讨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本质,并分析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信托法律关系,提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能分解”观点。第三章展望我国投资基金法律组织形式的未来发展趋势。结合我国法律现状,分析我国合伙企业法修改与设立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可能性,探讨我国设立公司型基金的法律障碍及解决途径等。结论部分在前三章论述的基础上,说明投资基金可以采用信托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三种法律组织形式,这三种组织形式各有优缺点,不能轻易得出谁优谁劣的结论。对这些法律组织形式的取舍,要结合国情,并视各国具体的法律构架和体系而定。在三种组织形式都允许的国家中,通常由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自主选择。我国现阶段,主要是信托型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正在发展中,发展公司型基金虽有法律障碍但试点呼声日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