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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下,举国体制出现了诸多弊端,其中产权不清和运动员利益分割已成为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瓶颈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依靠社会力量办体育,推行社会化的竞技体育模式,是我国体育事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运用风险投资理论对我国竞技体育人才风险投资运作及决策因素进行研究,有助于丰富我国体育产业体系,为我国竞技人才培养服务。 本文运用问卷调查法、比较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对我国运动员的人力资本产权和风险投资运动员的决策因素进行研究。结论如下: 1、举国体制下的我国竞技体育体制是高度选择性的。竞技体育人才和体委系统通过“双向选择”机制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国家承担运动员的培养费用,运动员有责任和义务为国参赛。举国体制下利益分配是由体育主管部门完全掌握“切割蛋糕”主动权的一种分配制度。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由国家来分配收益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契约”关系不能忽视了运动员自身健康、时间、机会成本等投入。应该建立公平合理的谈判对话机制,重视运动员收益权权能,重视运动员的自身投入,形成一个“双赢”的收益分配制度。 2、欧美竞技体育运动员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公共教育完成的。公共教育制度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人力资本投资,是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公益性消费,故运动员为国参赛不是强制性义务。在中国,举国体制下培养出来的运动员,国家承担了运动员的大部分培养费用,为国参赛是运动员的强制性义务;而先由举国体制培养而后被社会投资者买断的情况,则买断的只是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不能买断完全的处置权,故为国效力仍是应尽义务;丁俊晖模式则完全由家庭培养,国家没有对其进行资本投入,故丁俊晖拥有独立的人力资本产权,可以决定自己是否参加国家队。 3、国家投资主体投资竞技体育运动员考虑的成本因素主要是政治需要,其次是运动员的选材,考虑的收益因素主要是国家及部门荣誉,其次是一定的经济收益;社会主体考虑的成本因素主要是资金投入量、投资周期,其次是运动员的选材及投资环境,考虑的收益因素主要是预期经济收益,其次是作为生产者--运动员的状况;家庭主体考虑的成本因素主要是孩子自身的兴趣和条件,其次是投入资金,考虑的收益因素主要是运动员的未来和身体健康,其次是追求经济利益及心理成就感。 4、国家投资、社会投资、家庭投资三主体之间在:主要收益目的上、资金投入所占地位上、产权分配上具有不同之处。他们在以下方面有相同点:运动员竞技水平都是各主体评估的一个重点、体育市场化程度对各投资主体的评估均具有影响、宏观环境因素对各主体的评估也具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