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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立案程序在学理上被界定为立案审查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法院的立案受理条件,只规定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具备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把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等同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条件。随着近年来民商事案件的大幅上升和一些新型案件的出现,立案审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以江苏省和黑龙江省两个省的基层法院为样本,对以上两省基层法院2009年至2011年的立案数、一线法官人均结案数进行数据汇总及对不立不裁案件的类型、裁定不予受理案件的原因综合分析。本文以实证分析方法,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案审查中的问题展开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审查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一线法官案多人少,二是是否能立案过于倾向实体审查,三是对于新型、疑难、敏感案件不立不裁定。通过对司法实践立案审查的情况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案难”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法律制度缺陷是主要原因,法院内部绩效考评制度也制约法院的收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多元化是直接原因,法院行政化是深层原因。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的构想,一是制度移植——立案登记制度的争论,二是本土经验——江苏各基层法院的实践探索。针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审查“立案难”的原因进行分析,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逐渐完善立案审制度,结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立案方面的规定,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完善法院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规范立案审查行为,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立案的监督,这也从外部机制监督上强化规范了立案审查制度。全文主要分为如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绪论主要对本文的写作背景、写作思路进行简要介绍,第二部分针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案审查中的问题,采用实证分析方法,认清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案审查的现状,结合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第三部分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