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下我国银行资本法律监管研究

来源 :湖南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nldl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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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营和发展的最重要的基础便是资本。因此,资本监管也就成为了银行监管的核心。自《巴塞尔协议》实施以来,资本充足率就一直是衡量银行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及稳健发展能力的标准,也是促使银行业公平竞争的重要标准。正因为资本对一家银行的生死存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资本监管在银行监管中也占有了极重要的地位。经过长时间的发展与考验,资本监管制度取得了长足发展。然而,银行业仍处于不断的创新与发展当中,新的金融模式与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银行资本监管为了适应银行业务的发展,也需要不断地改进。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资本进行有效监管,不仅可以减少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风险,也可以帮助商业银行转变经营发展模式、提升效益,实现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在几次金融危机特别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洗礼和经验教训总结下,《巴塞尔协议Ⅲ》的颁布,使世界各国银行资本监管步入了一个新的台阶。   我国于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实行)》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监管约束,对资本建立四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并通过对风险加权比例的调整、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法等方式强化对商业银行资本的约束,加强对银行业务及管理的影响,虽然给银行对于达到新的监管标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这也促使银行选择更加稳健、节约资本的方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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