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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是一段漫长的历史。早在16世纪的欧洲,这个窖藏过程便已开始,直至19世纪中后期,该原则在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被正式提出,发展至今,又已经过几十年的丰富与完善。漫长的发展过程给予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的厚度,我们在引入、完善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的时候,尤其要注意这个“厚度”,即理论的完整性。笔者尝试对这种完整性加以概括,因而引入“范式”这个概念。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范式可以被定义为法律适用群体在援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处理案件时所遵循的理论、规则和方法的总和,它应该涵盖地位、功能、表现形式、内在联系、具体化方法和限制因素六个方面。我国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缺乏理论完整性,即最密切联系原则范式在涉外合同领域缺失。笔者收集了自《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台6年以来的所有涉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涉外合同案件,发现该原则在我国合同涉外纠纷中的适用存在诸多待完善方面,如地位定位缺失、法律体系散乱无序、可操作性规定模糊甚至缺位等。涉外合同中,司法实务错误频出,更加印证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基本范式缺失的现状。为了摆脱现下的司法困境,我们亟待构建适宜我国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范式。在构建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正视一个问题,我国并不是没有最密切联系原则,而是不够完整、不够细密。增加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完整度、细密度,才是构建最密切联系原则基本范式的根本所在。而要解决这个难题,我们可以取经世界上现存的发展比较成熟的、相对完整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欧洲和美国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的发源地,他们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理论经过无数专家地丰富相对完善,他们的司法实务操作技术因为有强大的理论支撑更是相对成熟,可以为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基本范式的构建提供最有意义、有价值的借鉴。在对美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历程以及欧洲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历程的回顾研究过程中,笔者提炼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美国范式和欧洲范式,针对范式所涵盖的地位、功能、表现形式、内在联系、具体化方法和限制因素加以总结和说明,再然后,结合我国的国情与现状,定义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宜范式的模板——原则性地位及矫正补缺功能、“补充原则+例外规定”表现形式、法律、法条间严谨的逻辑关系、合理的“质的分析”及限制因素,并对该原则的适宜范式的模板的架构与改进提出意见。论文综合运用统计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立足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范式缺失的现状,借鉴最密切联系原则美国、欧洲两种范式,着眼该原则范式本身的构成要件,以期对现下主流常用范式进行最优的排列组合后提炼出一种适宜我国国情的范式,以便对这一重要原则在我国实务中的适用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