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公司司法解散法定事由制度近几年在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由于对适用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本文结合司法解散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规定、指导案例及在实践中该制度的适用等多个方面进行解析,深入剖析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对《公司法》第183条的正确实施提供思考和帮助。本文的主要框架如下:第一章首先介绍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及法定事由的概念,其次确定公司司法解散法定事由的相关理论基础,这些理论基础对理解公司发生僵局时,判决公司解散的必要性有很大的帮助。对于何种理论更具有合理性在学界和实务界有不一样的观点,本文认为司法权介入学说更能契合我国司法解散制度。最后对司法解散法定事由在我国的适用存在的争议进行了简单的概述,引出该篇论文的写作意义。第二章对我国司法解散法定事由制度的沿革以及司法解散法定事由在我国确定和逐步细化的过程做了梳理,厘清了我国关于司法解散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在此,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对司法解散的具体法律判断标准进行全面深入的剖析,为更加合理地完善司法解散制度奠定基础。第三章是对司法解散法定事由制度的域外考察,通过对美国和德国司法解散法定事由制度立法规定的总结和梳理来得到关于完善我国司法解散法定事由制度的启示。第四章是以前三章所研究的内容为基础,在字面上将“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重新界定为“管理困难”,在实质内容上将“管理困难”的范围扩大解释,细化“股东利益”及“重大损失”的内涵;并设置其他合理的替代性救济途径,以此作为完善公司司法解散法定事由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