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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2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分两款设置了该罪的基本构成、加重构成和转化定罪的情形。本文以法条为基础,运用刑法的基本理论,对聚众斗殴罪进行研究。首先,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客观方面是由聚众行为和斗殴行为相结合的复合性犯罪;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且不要求具备流氓动机。其次,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转化犯;但该款的适用需满足转化前提和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各种条件。再次,探讨了聚众斗殴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最后,本文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形态也进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