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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事件屡见不鲜,其法律保护问题备受关注。相关的研究虽方兴未艾,但仍有许多重大的理论问题需要深入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几年前就进入了立法者的视野,专家学者也早已提出了立法的建议稿。但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个人信息保护法直至今日还是“千呼万唤不出来”,这与个人信息屡被侵犯的严峻现实形成鲜明对照。但是,有了专门立法并不意味着保护个人信息就能一劳永逸,没有专门立法也不意味着保护个人信息就无法可依。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等待着法律研究者和实践者去发现,去应用,去完善。本文主要研究了三个紧密联系的问题:(一)个人信息概念和特征。分析了信息的本质,提出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三个视角观察个人信息,论证了个人信息的识别性、集合性和独立性三个法律特征。尤其是个人信息的独立性,消除将个人信息看作所谓的“人格要素”的误区,为承认个人信息财产权奠定了基础。(二)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和内容。分析了个人信息权性质的主要学说,指出了各自的优点与不足。以民法中人的地位变迁为视角,提出个人信息保护“人格为体、财产为用”的制度设计思路,对确权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论述了个人信息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具体内容,提出个人信息财产权问题可类推适用民法物权的一般规定,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三)个人信息请求权体系构建。从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出发,以实务应用为着眼点,梳理了个人信息相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和请求权规范基础;区分了个人信息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方式;论述了各请求权的检查次序和行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