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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电视节目产业的迅速兴起,诸如《中国好声音》《爸爸去哪儿》等电视节目受到广大观众的热捧。但是,与此同时,电视同业竞争者之间的抄袭跟风现象愈演愈烈。因此,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目前,电视节目模式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学界对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性质莫衷一是。有人认为其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亦有人持相反观点。本文认为,我国法律应当确立电视节目模式的作品地位,为其提供著作权法上的保护。 除引言外,本文拟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论述电视节目模式的基本概念和对其采用的保护模式,并对电视节目模式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第二章对世界上电视节目模式的输出大国关于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的经典判例进行系统梳理并对其所体现的法律立场进行评价,以便于我国加以借鉴;第三章是在对各国的案例考察之后,从对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和侵权判定标准两个方面对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进行实质性归纳和分析;第四章是回归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如何对电视节目模式提供恰当且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路径提供对策和建议。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从电视节目策划学的角度,对电视节目模式的自然属性和产生基本过程进行深入研究;(二)从著作权的基础理论出发,通过对“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阐明和发展,明确电视节目模式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三)对域外电视节目模式案例判决进行梳理,创造性地分析归纳目前对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保护的立法主义、保护形式以及侵权认定时采用的方法和免责事由;(四)采用区分未公开和已公开两类电视节目模式的思路,分别提出相应的法律保护路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符合法律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